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 提升学生创新能力,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创新竞赛,是指具有吉林建筑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参加,由权威机构组织的、经学校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的创新竞赛。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三条 国家级创新竞赛分为A、B、C三大类别。A类竞赛指团中央、教育部、中国科协共同主办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B类竞赛指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结构设计、机械创新设计、程序设计、广告艺术设计、英语竞赛等社会影响广泛、业内权威性较高的全国性学科竞赛;C类竞赛指由全国性学会组织的各类专业竞赛。国际级、省级和校级各类创新竞赛参照国家级竞赛做相应分类。
第四条 未列入竞赛分类中的其他竞赛项目,需要由参赛单位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相应类别档次执行。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根据竞赛主办方的层次、竞赛的影响力、对学生创新能力锻炼程度及指导教师、学生精力投入及获奖情况,确定奖励办法,对参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组织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校级创新竞赛等级名额按常规竞赛标准设定。如赛事遇有特殊情况需另设奖项或奖项空缺时,应由赛事具体承办单位与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协商后执行。
第七条 学生奖励办法
(一)奖励免修学分
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根据竞赛类别、竞赛级别和获奖情况可申请免修相应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见下表: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参加竞赛公共选修课免修学分表
竞赛类别 |
竞赛级别 |
获奖情况 |
免修学分 |
A类 |
国家级 |
特等奖 |
6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5 |
三等奖 |
4 |
省 级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5 |
三等奖 |
2 |
B、C类 |
国际级 |
获 奖 |
6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5 |
一等奖 |
4.5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5 |
省 级 |
特等奖 |
3.5 |
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5 |
免修学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附表《吉林建筑大学免修学分申请表》,赛事组织单位统计、审核名单,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
(二)奖励创新创业学分
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比赛,参与或获奖的学生给予创新创业学分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学分见下表: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奖励表
竞赛类别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 |
A类 |
国家级 |
8.5 |
7.5 |
7 |
6.5 |
6 |
省 级 |
6.5 |
5.5 |
5 |
4.5 |
4 |
B、C类 |
国际级 |
8.5 |
7.5 |
7 |
6.5 |
6 |
国家级 |
8 |
7 |
6.5 |
6 |
5.5 |
省 级 |
6 |
5 |
4.5 |
4 |
3.5 |
A、B、C类 |
校 级 |
4 |
3 |
2.5 |
2 |
1 |
注:1.凡报名并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或学校竞赛但未获奖的学生,奖励创新创业学分1分,只报名不参赛的学生不给予创新创业学分奖励。
2.同一比赛、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或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创新创业学分,不予累加。
(三)获奖学生考试成绩折算
1. 在省级及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主力队员,可根据比赛成绩对比赛学期三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但最高不能超过95分。替补队员系数降一等。乘系数课程必须为理论课程或专业理论课程或与比赛项目相近的专业实践课程,三门课程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记载成绩=考核成绩×R(系数)。
2. 按照获奖等级公布的竞赛,系数R取值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R取值表》执行(见下表)。表中未列入的竞赛,系数R取值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R取值表
竞赛类别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A类 |
国家级 |
1.55 |
1.45 |
1.40 |
1.35 |
省 级 |
1.35 |
1.25 |
1.20 |
1.15 |
B、C类 |
国际级 |
1.55 |
1.45 |
1.40 |
1.35 |
国家级 |
1.50 |
1.40 |
1.35 |
1.30 |
省 级 |
1.30 |
1.20 |
1.15 |
1.10 |
注:以代表队或组参赛的,在比赛前须确定主力队员或负责人。
3. 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组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在比赛前确定主力队员,超过3人的以3人计算。
4. 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在不同学期参加的,学生可选择任一学期课程乘系数,若后一学期获奖系数小于前一学期,则后一学期的课程乘以前一学期获奖系数。
5. 同一比赛要由组织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办理时间为比赛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前二周,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 参加培训和比赛学生的成绩处理由教务处按本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参加培训、比赛学生的考试成绩。
7. 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或课程成绩乘系数,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两项同时兼选。同一学期参加多次竞赛系数R取最大值,不能重复计算;课程免修按获奖最高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计。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只计算最高级别奖励,不予累加。
(四)获奖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的赋分折算
1. 高年级学生参加全国性重要创新竞赛,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项,即可免做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获奖作品可替代毕业设计。获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为优秀等级(或计95分);获国家二、三等奖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为良好等级(或计85分)。
2. 高年级学生一年内在两项(含两项)以上不同赛事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按最高一级奖项替代成绩。
3. 参赛获奖学生对获奖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不满足,可自行做毕业设计,参加毕业答辩,取替代成绩或自行答辩成绩较高者为最终成绩。
(五)获奖学生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奖励政策
对在全国性各类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通过本校硕士考试录取分数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其他奖励
对于在校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并在各项评奖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
第八条 指导教师奖励办法
(一)在学校各类科研立项评审中,对参与指导学生创新竞赛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并获得奖项的,可视获奖层次列为教师职称评聘候选成果条件。
(三)参与指导学生创新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根据排名获奖奖项可以充抵相应科研工作量。指导学生创新竞赛获国际级奖项或国家特等奖的奖项,可以充抵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指导学生创新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奖项,可以充抵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四)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A类竞赛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B、C类竞赛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学校作为创新创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五)奖金奖励
1. 对参与指导学生创新竞赛并获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教师或团队,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次,给予奖金奖励(见下表):
吉林建筑大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奖金奖励标准
竞赛
级别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获奖
等级 |
获奖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奖励金额(元) |
6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2. 指导学生参赛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或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3. 排名第1名的指导教师为指导团队负责人,负责比赛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奖金分配。
第九条 组织单位奖励办法
(一)把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创新活动及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二)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三)奖金奖励
1. 组织学生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竞赛,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次,给予组织单位奖金奖励(见下表):
吉林建筑大学创新竞赛组织单位奖金奖励标准
竞赛
级别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获奖
等级 |
获奖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奖励金额(元) |
3000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1000 |
800 |
700 |
600 |
2. 同一比赛,获同一等级奖项数大于1时,奖励金额=奖励额度+奖励额度×0.2×(奖项数-1)。
3. 组织学生参赛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或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奖励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