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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年01月14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适应各行各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其中国家级、省级项目将在校级项目中遴选,项目内容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为单位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以本科生团队为单位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协同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以学生团队为单位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采取个人或团队以项目立项方式申报,每学年申报一次。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只能负责或参加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可以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还要选择企业导师,项目构思、设计和实施以学生为主,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课题范围是:结合学校重大研究项目或与行业结合紧密的课题;开放实验室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伸出的课题;社会调查及其它有研究或实践价值的项目;学生自主寻找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人(或团队)按照要求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指导老师、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院(部)集中上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第七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一)初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名单。
(二)专家评审。聘请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名单,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可采用材料评审、听取申报人陈述答辩等方式。
(三)审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示。审批通过的计划项目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最终名单。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八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三级项目,二级管理。国家级、省级项目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直接管理,校级项目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和院(部)共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组织立项、落实经费、检查和结题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中选聘,对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本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并向学校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应签署合同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学校相应下拔50%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组应每月记录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做出书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相关材料,并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可采用项目组集中汇报或召开座谈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对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继续投入余下的经费,对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将停止经费投入,终止其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附经费使用明细、研究记录、研究报告和成果等相关材料,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申请结题验收(研究成果具备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转化三项之一者优先结题)。结题验收采取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验收会初审,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终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学校统一公布验收结果,对优秀项目给予表彰,对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要求其继续完善、延期验收或终止项目,并取消相关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变更、减少研究内容、推迟中期检查和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进行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校级资助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0.1万元/项,创业训练项目0.1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0.2万元/项;省级资助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理工科1万元/项,文科类0.6万元/项;创业训练项目1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2万元/项;对于国家级计划项目,学校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按国家、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两次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划拨经费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50%。项目经费由学生按规定范围自主支配和使用,指导教师代管,并负有审批和监督的责任,但教师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实验费、材料费、打印费、论文版面费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项目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
(一)对通过校级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二)参加各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根据其立项和结题情况,分别予以一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一)对通过校级结题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二)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结题的教师,指导工作量按照国家级120学时、省级60学时、校级20学时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组获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成果转化)学生是第一作者,且成果归吉林建筑大学,可按照《吉林建筑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试行)》根据排名奖励相应科研工作量。
(四)省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按《吉林建筑大学创新竞赛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获得的专利成果,学校承担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并按照发明专利5000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的小型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资助经费,取消指导教师相关奖励,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